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的,如国税发[2002]10号文件对增值税发票的丢失如何处理作出如下规定,其中讲到:“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作为原始凭证是否可以使用复印件,要根据政策具体分析 。
供参考。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