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9-03-03 财税[2009]23号
——税屋备注:本法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10号 2010-0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解读财税[2009]23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200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掌握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市地税局将政策出台的背景、具体内容、享受对象、减免税申请程序等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1998年至2003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2818万人(国务院《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面对庞大的下岗失业人员队伍,中央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充分利用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提出了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200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等。上述政策于2008年12月31日已执行期满,通过政策的实施,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发挥了巨大作用。当前,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因此,国家为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维护当前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200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二、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免税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三、享受政策的条件 (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 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减免税审批程序 1.受理:企业在年初(原则上在3月底前),持以下资料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预核定。 (1)预核减免税申请;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下岗失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规定计算出企业该年度应享受的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企业在申请预核定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中途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将相关资料(下岗失业证件和招用合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不做调整。 3.申请: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度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 (6)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即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4.审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企业报送的所有资料的审查结果,确定企业申请年度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并据此计算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按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报批。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审批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业主的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align=center]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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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23号[/align]
[align=right]成文日期:2009-03-03[/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
哪里可以找到财驻川监【2009】132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