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FreeOnBoard的首字母缩写),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其进口单证的单证费用以及进口税和产生的其他费用。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其进口单证的单证费用以及进口税和产生的其他费用。
fob和cif都是国际贸易中最广泛的贸易术语。不过在一些国家中,政府倾向于在出口时使用cif,在进口时使用fob。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制定装运港)
一般理解是,卖方义务在规定日期限期内,将准备好的货物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港交到买方的船上,履行交货义务。这里的key
word是“指定船的船舷”,是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关键点。卖方没有运输货物的义务!!!(由买方承担)只要货物越过指定船的船舷,所有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未给予指定船名,装货地点,或逾期等情况亦然。
在fob中,卖方与承运人是没有合同的,只有收据或提单。而且fob中没有提到保险的义务,不过按照上述情况,卖方只需对越过船舷前的时间段投保即可。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运费(制定目的港)。在cif中,卖方不仅要支付主要运费,还要支付保险费。通常条件下还要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海运合同,支付船只的运费,同样越过船舷后转移给买方。
cif不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因为只是一个装运合同)。与fob不同的是,cif卖方只支付到目的港运费的义务,没有保证货物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义务,这就是为什么出口倾向于cif术语。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是指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