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涉嫌盗窃罪,盗窃数额在三万元以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可以适应缓刑,在法庭开庭审理中,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辩护,要求判处缓刑,最好聘请律师进行辩护。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修订,作出了一个新的突破,即退赔经济损失、退缴违法所得,可以成为减轻处罚情节。
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内容看,加大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打击力度,将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十年有期徒刑提升到十五年有期徒刑。这一修正,一方面有利于遏制当前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能够跟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相协调,避免量刑上的忽高忽低。
其中第三款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对于处理非法吸收公众款案件具有实践意义。
在我国刑法中,退赔退赃一直只是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只能从轻处罚,不能单独作为减轻处罚情节。也就是说,对于涉及财产的犯罪,只要犯罪既遂,即使积极退赃退赔,如果没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也只能从轻处罚而不能减轻处罚。一些法定刑较高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退赔退赃,但最终的量刑结果仍然居高不下。这种状况,势必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赔退赃的积极性,被害人的损失也就难以得到弥补。
这种立法上的固执,对于非法吸收公众款罪的影响更为突出。因为这类案件涉及投资人众多,损失惨重,投资人更为关注的也是损失能否挽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赔退赃不能减轻处罚,其极有可能选择不再退赔退赃。
《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此类案件的实际,做出了特殊规定,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有助于追赃减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司法人员、辩护律师要向犯罪嫌疑人释明法律规定,鼓励其退赔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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