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分两种情形:对于不是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形,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但拒绝的结果是被告人必须重新聘请辩护人或自行辩护;对于是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形,即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如果拒绝律师为其辩护,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如果有正当理由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其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由人民法院来另行指定。
刑事案件中,被告拒绝法院指定律师又不自行委托律师的,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被告不能再拒绝。
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或者重新更换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可以
1、一般案件
除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
可以拒绝两次(无需理由),结果是自行辩护。
2、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
只能拒绝一次(拒绝指派的辩护律师辩护的,需要正当理由),结果必须有辩护人辩护。
3、具体程序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
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资源缩短时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