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由拒绝议付单据.请问,议付行指出的不符点成立吗

2024-11-03 02: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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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的问题是:出口公司甲公司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为2016 年5月9日,有效期为2016年6月1日,有效期到期地点为中国,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为海运提单。信用证对交单期无任何规定。甲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已装船提单。甲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将全套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以单据存在不符点(迟交单)为由拒绝议付单据。请问,议付行指出的不符点成立吗?为什么?
答:议付行指出的不符点成立。《UCP600》第14条C款规定:凡要求提交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制的正本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应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必须按信用证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予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该信用证对交单期无任何规定,但是,由于装船日期为4月28日,受益人甲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议付行交单(其最晚应于5月19日向银行交单),虽在信用证的效期内,但超过了《UCP600》第l4条规定的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单据的要求,属于迟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