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当然有权拒绝“带”孙子。
“带孙子”,应该是该“孙子”的父母应尽的义务。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爷爷奶奶必须承担“带”孙子的义务。
在家庭中,爷爷奶奶带孙子是出于亲情而并非是法定的义务,如果爷爷奶奶身体不适或出自于不愿意,作为儿子媳妇一辈,本就不应抱怨。
如果爷爷奶奶肯带孙子,作为儿女的更应感恩戴德。
记住一句话:百事孝为先。
扩展资料:
义务是情愿、志愿、应该。“权利”的对称。
①又称“社会责任”、“直接社会义务”。社会普遍认为的为了满足一定社会关系参加者享受直接社会权利,其他人应作出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是客观的社会规律、人们曰常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直接作用的结果。
一般为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所确认。这种意义上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直接基础和社会内容。
②“法律权利”的对称。又称“法律义务”。
法律规定权利主体应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责任,是保证法律权利得以实现的条件,是国家对一定的直接社会责任的确认,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根据宪法和各部门法以及其他标准,可以对法律义务作出不同种类的划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务
法律没有规定爷爷奶奶必须要带孙子的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爷爷奶奶带孙子属于亲情互助,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爷爷奶奶有带孙子的义务,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扩展资料:
爷爷奶奶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
1、孙子女尚未成年
作为被抚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若成年,当然就不存在让人抚养的问题了。
这里的未成年人应当理解为本人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当然也不能再让他人抚养了。比如,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又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就不应当再适用此条规定。
2、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无抚养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无抚养能力。若父母仍有一方在世且具有抚养能力,当然也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来抚养。
3、爷爷奶奶有负担能力
这里的负担能力包括经济条件和监护能力,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年迈且无经济基础的当然也就不适用此条规定了。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扶养义务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法律并没有规定。
爷爷奶奶当然有权拒绝“带”孙子。“带孙子”,应该是该“孙子”的父母应尽的义务。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爷爷奶奶必须承担“带”孙子的义务。在家庭中,爷爷奶奶带孙子是出于亲情而并非是法定的义务,如果爷爷奶奶身体不适或出自于不愿意,作为儿子媳妇一辈,本就不应抱怨。如果爷爷奶奶肯带孙子,作为儿女的更应感恩戴德。记住一句话:百事孝为先。
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是因为年轻人既要上班工作又要照顾孩子,很可能会忙不过来,老人心疼儿女所以会帮着给搭把手。
作为儿女还说,如果老人帮着带孩子,要知道感恩,以后要更加孝顺父母;作为老人来说,都是一家人,如果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能帮就帮一把,儿女也会记得你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