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合理的,这有什么不合理的?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有权利要求投标人出示证明自己实力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而这个只要这个业绩没有明显超过这个项目(举例:本项目规模为1000平方,5000万造价;如果招标人非要投标人提供5000平方,2个亿的业绩。那么属于明显提高要求。除非有相关单位主管部门出局的条文规定本项目必须有这个业绩否则为无效。)具体的业绩数量,三个业绩是很正常的。基本上都是要求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