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和地税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单位办理201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和地税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按照本市规定执行。
二、年审期限和年审方式
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当于2011年3月31日前,持规定的年审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或通过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三、单位年审需提供的材料
(一)单位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提供:
1、单位填报的《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手册》;
2、单位在地税局申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3、单位每月职工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原件)
(二)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提供:
1、单位填报的《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手册》中的《残疾人职工基本情况表》;
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4、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5、单位审核年度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复印件);
6、单位招用2010年毕业的高校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还需提供残疾人大学生的《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三)单位雇佣退休职工的,还需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四)2010年新开办的企业,还需提供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缴纳方式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采取远程申报纳税的通过地税机关远程申报纳税系统申报缴纳,其它的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五、对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审单位的处理规定
对不按期办理年审的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处理,全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全额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单位有异议的可于15日内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办理重新审核认定,逾期不办理的即视为认可。
六、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的处理规定
单位应缴纳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正当理由未在2011年5月31日前缴纳的,按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对其作出限期缴纳决定。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这是天津的有关通知,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另外,如果你们企业有招收残疾人的需求,请登录我们“残疾人就业促进网”发布信息,我们是一个纯公益的网站,致力于为残疾人和企业之间搭建信息平台。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