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
⑵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①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②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③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④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⑤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2·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一、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应理解为:人们劳动过程中,不仅与自然发生关系,而同时也发生在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有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调整,如民法中的承揽关系等等。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 二.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有何特点 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主要特征表现如下: 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劳动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只要能证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就可以
适合所有与劳动关系有关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