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交税吗

2024-12-03 18: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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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交税。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如果融通资金约定利率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2.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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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十点有关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解答中提到:《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要求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至于提到企业不向借款收取利息,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这很难被税务机关认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中的第(二)种情形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有逃避利息收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嫌疑,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或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调整其利息收入,补征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并加收利息。
同理,你所提到的如果款项是以现金的形式借给了境外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据此可知,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如果融通资金约定利率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