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