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厦门市为例,根据《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按本办法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在册学生,应按本办法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上述参保对象中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继续按原办法参保或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在本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册学生,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按本办法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第四条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坚持基本保障、广泛覆盖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财政、卫生、教育、地税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依照本办法应参保的在校学生(含幼儿园、托儿所的幼儿),由其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负责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并统一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和缴纳医疗保险费手续;其他未成年人向其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和医疗保险费缴交工作。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资料,http://www.xm-l-tax.gov.cn/content/19943.shtml
事项名称:社保费――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
业务概述:适用于符合申办条件的未成年人参保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办理机构:在校生所在的学校或非在校生户籍(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父或母暂住证、港澳台人员暂住地)所在地的居(村)委会
办理时间:集中参保期为每年3月至5月
申办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
2.在本市随父或母居住,其父或母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3.随父母在厦居住生活的港、澳、台未成年人;
4.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在册学生。
应提交表格:
非在校生填写《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在校生直接向学校申请参保,具体表单以学校为准;《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申办材料:
1.非在校生需填写《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免缴优惠的残疾人员、低保对象还应携带《残疾证》和《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白底彩照(已领取二代身份证的,原则上无需提供);
5.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需提供父母一方的暂住证、劳动合同和社保参保缴费证明。
办理流程:
一、在校生:
1.参保申请:在校生于每年3月至5月集中参保期内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错过集中参保期也可向学校申请;
2.参保登记:学校通过地税网站(或填写《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地税办税服务厅)为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向学生代收医疗保险费;
3.缴费:学校于每年6月4日至25日集中缴费期内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缴费手续,学校应为错过集中参保期的学生在参保的次月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缴费手续;
4.停保:学校在每年的5月底前应将当年所有的离校生通过地税网站办理停保手续。
二、非在校生:
1.参保申请:非在校生在每年3月至5月集中参保期内到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错过集中参保期也可在每月的4日至25日到居(村)委会办理;
2.参保登记:居(村)民委员会核实申请人参保身份及资格,符合条件的,由居(村)民委员会通过地税网站(或填写《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缴费委托:参保成功后采用委托扣费的参保人员,通过居(村)委会获取“一卡通用户号”,在参保当月底前到银行办理委托代扣手续;
4.缴费:地税部门于每年6月4日至25日集中缴费期内从个人委托扣款账户扣缴下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对新生儿和补参保人于参保的次月4日至25日从个人委托扣款账户扣缴当年度城乡医疗保险费。居(村)委会统一代缴的,居(村)委会应在每年6月4日至25日集中缴费期内办理缴费手续,对补参保人于补参保的次月4日至25日办理缴费手续。
5.停保: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的参保人,地税部门将停止其下一社保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资格,此类人员要以别的身份参保,请携带对应资料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因此,可根据以上规定,办理未成年参保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