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罪被抓判刑具体情况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五条
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严重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 000元的;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据其年龄段,比照成年犯分别适用不同的轻处比例。
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罪的,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的,轻处60%;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的,轻处50%;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轻处30%;
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轻处20%;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犯其他罪的,比照上款规定的比例再轻处20%。
第二十一条,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2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40%;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3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60%。
第二十二条,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轻处60%。
第二十三条,犯罪集团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40%;作用较大的,轻处20%;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50%;作用较大的,轻处25%;
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轻处,每等次不超过10%;未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的处刑可依其相对责任大小分别量刑,每等次不超过10%。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3、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入室盗窃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