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民主原则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参见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