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控股是可以的,但是你这种因为是BVI,需要明确最终控制人,以前要求是要分拆BVI的,现在不需要了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可以上市的一般是台湾或者香港人控制的公司,但这明显是一个红筹回归的案例,应在境内还原其境外持股结构才行,LS从哪里得来的结论不需要拆除BVI的?请教一下出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