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监狱减刑一次最多减多长时间

2024-11-28 2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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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限制减刑歼局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贺宴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六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禅改银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回答2:

  减刑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期十年以下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
  两次减刑中间的间隔时间轿段升不得少于一年。
  一次减刑在一年以上的,第二次减刑与上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上次所减刑期。
  累犯减刑,实际入狱服刑时闭老间不得少于一年零八个月。
  综上减刑规定,一般来讲:
  判三年,减6~9个燃早月。
  判六年,减12~20个月。
  判十年,减24~30个月。
  判十五年,减36~48个月。

回答3:

是按照分数来减刑的,一液顷个月满分是9分,表现闹宽陆得好最多7
8分,有关系巧段又表现好的9分。半年减一次,也可以一年减一次《这个可以自己决定的》。一分减三天。最低30分开始减。三年《包括三年》以下不能减刑。

回答4:

参照各省市局规定。这方面国家没有统一的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