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的居间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合同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主要看是否满足相关条件,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如果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侵犯虽人利益时,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备法律效力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有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有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