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讲的情况,着先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辞退你当然要给予你适当的补偿,而主动辞职的话可能有部分待遇就会得不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且现在还可以要求单位给予2008年1月至现在的双倍工资。总结你应落实的待遇如下(前提是单位辞退你):1、要求单位给你办理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辞退时止的社会保险(另失业保险未办理应当让单位直接支付你失业补助金);2、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按一年算,不足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3、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1月至辞退时止的双倍工资;4、要求单位补发加班工资。 以上你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我个人看法,用人单位现在有没权利解除你的劳动关系,但如果你不愿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可以采用上面的方法。
求采纳
私企作为用人单位,未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