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和利润分配的历史沿革
建国以来,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利润分配制度大体经历了以下形式:
1.统收统支制度。建国初期,国有企业大体实行“统收统支”的分配制度,即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财政,企业所需资金全部由国家拨给。这种方式,有利于国家统一安排财政收支,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但统得过死,不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2.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我国先后两次实行过企业奖励基金制度,第一次是1952年—1957年,第二次是1962年—1977年,主要内容是:企业完成产值、利润和上缴利润等经济指标后,可以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奖励基金,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
3.企业基金制度。从1978年开始,实行了企业基金制度。国有工业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等计划指标后,可以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举办集体福利设施,弥补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和劳动竞赛奖励等开支。
4.利润留成制度。1979年开始,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国有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制度,如:全额利润留成,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利润上缴包干等。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企业留成的比例“弹性”较大,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无法确定,影响了国家财政的稳定性。
5.利改税制度。利改税,是指将国有企业向国家缴纳纯收入的利润分配形式,改为向国家交纳所得税、调节税等税收分配形式,从而把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税收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企业纳税后剩余的利润,全部留归企业支配使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分为1983年开始的“第一步利改税”和1984年4季度开始的“第二步利改税”。“利改税”将国家层面上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归一为政治权利,强化了税收形式的地位,实际上以新的方式强化了国家政治权利对企业的干预。
6.承包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额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承包上交利润的办法取代了向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办法。由于实行的是含税承包制,因此,这一制度也没有解决税利不分的问题。
7.税利分流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最终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利用政治权利向所有企业进行社会扣除,这种扣除是强制性的、规范的,其基本形式是税收,国有企业也一样。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其对企业所拥有的财产权利主要表现为参与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这种分配主要采取有弹性的、非税分配形式,具有多样性,非规范的特点。所以,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主要采取“税利分流”的制度。所谓“税利分流”,就是国家在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开征一道所得税,这一道所得税对所有经济成分的企业都是一样的,而后再以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目前,国家参与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主要形式有:股份制与国有股分红;承包制与税后承包上交利润;租赁经营与租金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实现的利润不分配。在部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当年实现的利润数额很大,表现的经营成果很好。但由于企业净现金流量不足等原因而不进行利润分配,效益仅仅体现在纸面上,国有资产,也包括其他经济成分的投资者所投入企业的经济资源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从国有资产监管的角度看,实质上形成了国有资产收益的不能按期实现。
2.同股不同权,同权不同利。某些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企业,实现利润之后,借口国有股比例较大,需要的现金比较多等原因,先分非国有股应分得的利润,而对国有股应分得的利润则“暂不分配”,形成了事实上的“同股不同权,同权不同利”,严重侵蚀了国有资产的合法利益,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3.不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利润分配。主要表现在没有弥补期初亏损的情况下进行分配,形成“分配提前”;在没有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形成“分配过头”;用一般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形成“分配不合法”等方面。
4.吃光用光,无利可分。某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视国家利益于不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疏于管理,损失浪费严重,购买高档轿车,添置高档用具,吃喝高档酒店,甚至转移、挪用资金,形成巨大的经营“黑洞”,把本来应该盈利的企业弄到亏损的境地,大量的国有资产收益在“吃光用光”中殆尽,造成了国有企业“无利可分”的尴尬局面。
5.人为操纵利润,损益核算不实。利润分配的基础是利润。目前在部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管理层为了达到人为控制和操纵利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蓄意修饰会计报表,提供不实会计信息,造成利润分配基础严重失实。操纵利润的常见方式有:变更折旧方式;变更投资收益核算方法;存货计价不当;费用虚列或递延;利用非经营性收入和不按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收入;虚拟负债:通过挂账方式操纵利润等。
6.利用关联企业进行利润转移。利用关联企业进行利润转移的方式有多种,其中主要有:一是非正常市价交易,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二是资源的无偿占用或收取高额占用费,涉及企业的设备、房屋、资金、人力资源等;三是通过支付管理费、无形资产使用费的方式,主要存在于有高新技术企业的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企业进行利润转移,弊端种种:减少国家税收;加大证券和金融市场风险;造成会计信息严重不实;更重要的是一些国有企业向非国有企业转移利润,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三、对策
(一)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保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和利润分配的监管工作到位。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全面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地区和部门、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律为准绳,制定相应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规定,规范企业利润分配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年度结账前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年度财务决算审批时一并调整。
2.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利润分配预案,应事先报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股东同意,再提交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定决议后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应参加)审议批准。
3.监管企业所属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提交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之前,应事先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并将决议后的利润分配方案及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二)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年度汇算清缴制度,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应收尽收,达到“同股同权,同权同利”。
按照“利税分流”的原则,国有资产的收益主要体现在企业税后净利润按法律规定进行的利润分配中国有资产应得的份额,这部分收益除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留存在企业之外,应上缴的部分应建立一套国有资产收益的年度汇算清缴制度,检查、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时、足额将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入库,做到“应收尽收”、“同股同权”、“同权同利”,严格禁止,严肃查处“不分配”、“先社会股份,后国有股份”等不规范行为。
在建立健全这套制度中,可以参照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申报,税务机关检查,违者处罚”的管理模式,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依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附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清算表)的审批,对全年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进行汇算清缴。
(三)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和成本(费用)的管理和检查放在重要地位。
1.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目前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和成本核算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此项工作,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成本(费用)、利润管理的专项审计,从中发现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抓住重点,列出整改时间表,制定整改措施,帮助企业完善基础管理工作。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审计和企业的全面情况进行国有企业利润管理水平的评价和评估,分为ABCD几个等级,分门别类进行检查和管理。
2.应该把利润管理的重点放在足以影响企业利润水平的主要方面。如把重点放在存货计价,成本结转方法,折旧和摊销,对外投资核算方法,利息资本化,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收益,房地产交易,债务重组,对外捐赠等方面。对这些敏感因素,应按照会计具体准则加以细化,不搞“一刀切”,有什么问题,整改什么问题,以便于检查和监督。
3.要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关联交易的审计作为利润管理的重点,对重点企业中的关联方关系应详细上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企业在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应明细列示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包括价格、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以及由此引起的利润变动水平等详细情况,以备国资监管机构详细了解和掌握,及时发现和消除利用关联方关系转移利润的不正常行为。
(四)建立国有企业利润和利润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对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力度。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奖励制度也应从维护国有资产真正意义上的保值增值为基础进行改革,防止历史上形成的“利润随着政策转”的现象在国资监管下重演,要从政策上引导国有企业经营者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上努力。防止和杜绝“前几年盈利,后几年亏损”的大起大落现象,做到盈亏实在,科学发展,企业兴旺,个人收入稳步增长。现实要求国有企业抓紧建立和完善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构,对利润管理方面加大检查和处罚的力度,让那些损害投资者利益,侵蚀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人进行责任追究,对那些核算不实,利润有假以及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利润分配的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尽早实现利润分配法律上的统一,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利润分配行为。
目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律对企业利润分配程序和起点的规定不尽一致,其他法律法规也有冲突之处,对企业利润分配在法律上依据不一,造成利润分配管理中出现一些争议。所以,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从这些法律颁布实施以来的实际出发,尽早修订《公司法》关于利润及利润分配相关条款,做到规范一致,企业执行有据,从法律上保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利润和利润分配行为合理、合法,保护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