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晚上上班,不过有关工作环境的相关信息必须在签合同的时候向员工说明清楚,否则员工是可以借口重大误解解除合同的。至于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规定,是每星期工作五天四十小时,每天加班不得超过一小时,每个月加班时间总共不能超过三十六小时。这种事情是可以投诉的,如果公司不愿整改,员工依然可以借此解除合同。至于经济补偿,则只包括加班费;劳动局查实后的罚款和员工没什么关系的。
1.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晚上上班,白天休息。法律上不会干涉公司的制度安排。所以有的单位,上两班,有的三班,有的一班8小时,有的10小时。
2.不违法。但是可以要求加班费。
3.不适用于劳动法第38条,第四款。
4.经济赔偿,只可以要求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