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不能判处死刑。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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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成年人贩卖毒品被判刑
为了牟利,不仅自己购买、贩卖毒品,还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贩卖。7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玉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黄超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新付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三名被告人均系南阳市人,其中王新付1990年2月16日出生。2007年1月,被告人杨玉琪开始从“小山”(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先后多次共贩卖毒品麻古98粒8.7克,并于2007年4月开始雇用未成年的王新付进行贩卖。2007年9月,被告人杨玉琪与“小山”共同出资,由杨玉琪从广州购得毒品冰毒50克、麻古500粒44.4克,又雇用被告人王新付进行贩卖。
2007年4月至9月,被告人王新付共为杨玉琪贩卖毒品冰毒2.9克、麻古47粒重4.17克。2007年8月以来,被告人黄超从“小山”处购得毒品后,贩卖给他人冰毒0.6克、麻古17粒1.5克,并利用被告人王新付贩卖冰毒0.6克。2007年9月26日,禁毒民警将三被告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玉琪、黄超、王新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玉琪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且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超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且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新付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所得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雇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 南阳两名毒贩被重判
已满14周岁参与叛卖毒品的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要从轻处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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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 劫、贩卖 毒 品、放 火、爆 炸、投 毒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犯故意杀人,重伤害等八种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贩du不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