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在押赴刑场的时候要戴上脚镣。
我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1991年,公安部又颁布《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对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同时,要依照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其他戒具一律禁止使用。
看守所管理实践中,所有一审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都24小时加戴脚镣等械具,忍受二审上诉期、二审期间(最长为四个月)、死刑复核期间(没有期限)的漫漫时光。
其实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给死刑被告人二十四小时加戴脚镣等械具本身就是一种酷刑,而且非常不人道,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只会给被告人带来极大的生活不便和巨大的心理压力。尤其要指出的是,加戴脚镣等械具的行为本身违反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3条之规定,即“铁链、脚铐等不得用作戒具”,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之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宣称,将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和人道待遇。从立法上明确解除对死刑犯加戴脚镣等械具的强制要求,保障死刑犯基本人权,正是对国际公约和人权行动计划的有力践行。
不一定戴脚镣。我爸宣判的时候裤脚上绑着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