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荒沟,荒滩等不同承包经营方式的利弊有哪些

2025-04-03 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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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因此随是你们开的荒,但还是国家的,因此村里有权收回重新分配。
至于重新分配丈量少分,你可以找村长解决。要求补上也是可以的。【望采纳】

回答2: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的承包方式灵活多样,可以直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对此本法第四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由于耕地对我国农民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作用,而以“四荒”为代表的非耕地资源在这方面的功能要小得多,因此国家对耕地的经营体制比非耕地慎重得多,在“四荒”的开发治理上更倾向于社会效益,政策比较灵活。如1996年中央文件指示,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开发“四荒”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一些,这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重大政策。在治理和开发“四荒”的形式问题上,中央文件指出,治理和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应根据群众的意愿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家庭或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哪种方式有利于调动群众积极性,有利于保持水土,有利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就采用哪种方式,切忌“一刀切”。1998年中央文件明确,允许打破行政界限,允许不同经济成分主体购买“四荒”使用权;允许购买使用权的经济主体按照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的形式经营“四荒”土地。在政策的指导下,以公开招标、拍卖为主要形式的“四荒”承包在全国快速广泛的推开。比较家庭承包制,“四荒”地的公开招标拍卖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割得更为深刻,“四荒”承包者对土地享有更为完善的经营自主权、受益权和让渡权。具体体现为:①购买“四荒”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议定,一般为50年以上,期限较长。②购荒者一次性买断一定时期的对“四荒”的使用权,可以在有效期限内对“四荒”实行转让、出租、继承、抵押、入股。③“四荒”作为非耕地资源,不承担国家农产品定购的义务,而且在很多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除去以直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实行“四荒”地的承包经营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也可以将“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目前,我国农村“四荒”资源的流转的速度和形式,以及发展趋势,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在“四荒”资源丰歉程度不同的地区,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但从总体而言,多种形式并存,向两个方向延伸。流转的形式有家庭承包、联户承包、集体开发、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多种。各种形式各有利弊,例如拍卖是对所有权的深度分割,更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开发的积极性。但是股份合作制则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当地社区、农户、科技人员、科学技术等各种要素的广泛参与,利益分享,风险共担,有利调节悬殊的个人收入,降低生产经营费用和其他成本。实践中,股份合作制的推行在面上并不广泛,从形式来看,在部分地方,实行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人口为依据,将承包“四荒”地的经营权量化为股权。西北部分省份由于生态脆弱,“四荒”地的开发、治理难度较大,多采取先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治理,再将“四荒”地承包给个人或进行股份合作经营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