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也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人有限制为3万以上,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需一次缴足。 09年始,部分地区有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文件,但是对于此类申请人,申请对象有所限制,适用于注册资本低于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招标是一项针对性很强,有计划有准备的重要活动,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开标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招标人主持、邀所有投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或公证机构人员参加,在预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当众开启的法定流程。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2、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该资质业务范围为: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以及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代理业务。 该资质分为乙级和甲级二个等级。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该资质的业务范围为:10大类79项进口机电设备的国际招标业务代理。 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实行年度资格审核制并根据审核结果对资质实行滚动升降制。
四、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资格三个等级。
五、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该资质的业务范围为: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大科技项目和行业、地方科技项目招标代理。 该资质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二个等级。
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该资质业务范围为:接受政府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 该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二个等级。
主要条件:
1、甲级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2、乙级条件:
(一)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3、暂定级条件: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乙级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这一问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2.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其中暂定级是最基础的级别,符合条件的话可以依次升级到乙级、甲级,不过在升级的条件中,对于招标代理业务的中标金额、招标代理相关从业人员数量和经验、以及公司规模等方面有严格的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