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损失在所得税前能扣除吗?

2025-03-22 00:41:35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根据通知,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5类情形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5类情形包括:一是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是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是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是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通知同时明确,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6个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是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是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是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是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规定,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贷款方面,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12个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固定资产和存货方面,根据通知,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知还明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回答2:

这个很显然不能。由于我国目前采用的个人所得税为分类所得税制,在此制度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所谓分类所得税制,就是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税基和税率,以及不同的扣缴义务人:“躺着征税”的征税体系决定了,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可能互相抵免。因为个税几乎都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务机关连纳税人的面都不用见,更无须关注纳税人的综合情况如何。除了保障基本生活的免除额也就是所谓“起征点”之外,个税不再有任何扣减项目。既不会因为一份工资要抚养很多人而增加扣减,也不会因为投资亏损事实上减少了个人收入而核准抵扣。
换言之,包括财产性收入在内,你每一项收入可能都要纳税;但是你的投资亏损却在纳税时被忽略不计。不仅炒股的亏损不允许抵扣炒房的收入,就是同一个所得项目,你转卖这套房子的亏损也不允许在转卖另一套房的收益中抵扣。显然,这样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只会多算不会少算,是极其不合理的。企业所得税所需纳税的仅仅只是扣除成本与亏损的盈利部分,但是个人所得税除了统一的“起征点”,再没有“家计扣除”的项目,也没有“综合收入”这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