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了,给我们签订一份地址变更协议,已经签字了这种情况还能拿到赔偿吗?

2024-11-19 19: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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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的公司已经搬迁了,给你们签订了一份地址变更的协议,你们已经签字了,那么肯定会给你员工一定的补偿,具体赔偿以你们签订的合同来确定。
员工赔偿。
很多公司支撑不下去,就会面临倒闭的风险,那么如果是公司倒闭了,劳动者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下面详细为大家介绍。

一、公司倒闭,员工如何赔偿

  按照劳动法规定要求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由此可见,赔偿的标准就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向劳动者支付几个月的工资赔偿。

二、公司倒闭后,债务清偿的顺序(包括工资)

  公司破产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由此可见,倒闭后公司的债务第一个要清偿的必须是劳动者的工资。毕竟大家都辛辛苦苦的工作,要拿回自己应该有的回报,同时在法律的规定内,拿到属于自己的赔偿金。

公司破产应该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破产,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公司破产应首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企业职工的权利在企业破产时应当放在首位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

公司破产之后是会按照相应的程序来处理,一般劳动者的工资是会先清算出来,然后再按照其他的程序处理,劳动者不用担心自己的工资拿不到手。

2020年最新公司破产员工赔偿的标准

公司破产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是与职工的工龄挂钩,工龄越高,得到的赔偿金也就越多。

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

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具体包括:

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

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

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

上述补偿金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为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回答2:

细问之下,这些迷迷糊糊签了字的被拆迁人,有的是根本不知道那份文件签了就算同意补偿条件了;有的是被拆迁方或村委会骗了,听信了对方说的按照另外约定给予补偿,签字的协议只是个格式;有的是被威逼不签字就用职权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做威胁,每天不停骚扰,被拆迁人无奈之下只能签字保平安;有的甚至耿直到直接签了空白协议......

这些被拆迁人往往是签完字才从街坊邻居的聊天中听出端倪——自己被骗了,自己能拿到的补偿根本不是自己同意的合理补偿。

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代表的是拆迁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条件达成一致意见的表示,签字即为认可。那么,签了补偿安置协议是不是就只能“认栽”了?之后还能反悔吗?还有救济的余地吗?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根据最高法意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被认定为民事合同,仅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出的诉讼一般被划分为民事诉讼的范畴,但由于签订协议的相对方属于行政部门,因此它也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这个问题至今在学术界仍有一定争议,在此我们不多赘述。

那么按照过往判例,我们可以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就需要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自身违约,同时又不希望因为自己出于并非自愿的原因而签订的补偿协议而承受实际上的财产权利侵害,就要找到能够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

合同无效了,自然也就没有约束力,被拆迁人就有了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

因此,我们分两种情况来讨论,该从协议本身以及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寻找哪些可能导致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因。

一、哪些情况可能导致补偿协议无效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不在合法拆迁范围内;

2)作为向对方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人不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

3)协议双方作为代理人签字的,超越代理权限或无代理权限的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签字的被拆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5)拆迁协议本身违法的,如不符合有关批准文件规定等,拆迁协议无效。

二、哪些情况下补偿协议是可撤销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也就是说,上文我们所提到的,很多被拆迁人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拆迁协议的签订存在以上欺诈、胁迫的情形的,那么即使被拆迁人为了避免正面冲突导致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害已经在协议上签字,也仍旧有机会通过诉讼途径实现维权。

但被拆迁人要注意,可撤销合同并非自始无效,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也就是说,要使可撤销合同从生效变为无效,需要被拆迁人(合同一方)主动行使撤销权。

而撤销权不是永久存在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维权,一定要在法定时效期间内。

事实上,真正要解决签了补偿协议又反悔这个问题,并不是像纸面说的这么简单,真正操作起来还是相当有难度的,不同的情况下应对方式也不同。

而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侵权问题的点还有很多,也有许多被拆迁人直到整个拆迁项目进行完毕都还不知道自己拿到的补偿为什么比别人低,更不知道自己已经被侵权。

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都不要直接轻言失败,只要你觉得自己的权益受损,只要你有维权的渴望和信心,一定要马上联系专业拆迁律师,不管拆迁已经进行到哪个阶段,律师都会努力帮你找到可以力挽狂澜、成功维权的机会。

回答3: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但在实践当中,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形形色色、五花八门,除了常见的明确具体地点外,还有类似“中国”、“华东地区”、“长宁区和嘉定区”等,对于这些约定是否合法和合理的判定,法律未有明确的界定,通常来说,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作出的相对宽泛的约定是符合公司业务特点或者员工岗位特点的,是合理和善意的,原则上认定有效,但如果是想以模糊的约定来侵犯员工权益,那么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将会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变更工作地点员工一定要服从安排吗
一般来说,单位办公地点是会给员工的工作或生活带来一些影响的,譬如上下班的时间耗费大量增加,又或者必须举家随迁或者在外租房居住等等。因此,原则上变更工作地点对员工造成消极影响的须经员工同意并书面确认,但若工作地点调整对员工造成的影响很小或者几乎没有的情况下,尽管工作地点变动从实质上讲也构成合同内容的变化,但如果员工在此情形下仍可以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拒绝搬迁,显然不符合常理。

因此,工作地点调整是否必须征得员工同意需要结合该等变更是否会给员工带来实质性的消极影响而定。在没有给员工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实质困难的情况下,员工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经营安排。

企业搬迁,劳动合同中变更工作地点,员工如何维权?
二、如果不同意劳动合同法变更工作地点员工是否有赔偿
工作地点属于合同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三、工作地点重大变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

回答4:

这种情况的话,还是要看你的协议的内容是怎么讲的?能不能得到赔偿?就要你一些一些的有如果是有说赔偿的话,就应该能得到赔偿,如果协议没写清楚的话,就可能就没有了

回答5:

公司搬迁,员工不能前往。公司要给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