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统摄一国法律的作用。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的规定源于社会生活,但是不能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则相违背。
宪法与刑法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其一是“母法说”,通常是在论及宪法的特征之效力位阶时及宪法与法律的关系时会涉及到宪法与刑法的关系,认为刑法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各部门法都是从宪法出发,并且是对宪法原则的引申,把宪法称为“母法”、“最高法”,把普通法律称为“子法”。
其二是“依据说”,认为宪法是刑法规范的依据和指导。在宪政社会中,刑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刑法的基本原则都能从宪法中找到依据,包括直接作为宪法规范出现在宪法中和隐含在宪法中的原则;刑法的“分则”部分都贯彻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并可能实现宪法某些规则的具体化。
其三是“不抵触说”,一般是在论及宪法的效力特征和合宪性解释的要求里涉及到,认为刑法应受宪法限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