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者的性质和目的来说,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法院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以避免法院判决因当事人转移财产等原因不能有效执行,进而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而先予执行是为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在诉讼过程中,有的不先予执行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且这种损害是事后难以弥补的。一般来说,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等可先予执行。另外一个,就是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而先予执行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