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我市公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掌握控制危害国内安全和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情报和动态,分析研究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特点,制定预防、打击对策和措施。
3、组织案件的侦破工作;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经济犯罪和其它刑事犯罪案件。
4、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处置各类骚乱、群体性闹事、非法游行、非法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和治安事故,侦破各类治安案件。
5、负责实施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6、加强全市消防监督工作,做好火灾的扑救和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7、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管理全市警用车辆。
8、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9、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工作。
10、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11、负责劳动教养和犯罪少年收容教养的审报工作。
12、协助实施对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安全警卫工作,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省市领导人以及市领导人、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13、组织开展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的研究和建议,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保障和行动支援。
14、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15、统一领导全市公安消防、武警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16、制定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教育训练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安宣传和公安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
17、组织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和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18、领导和管理列入市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
19、承办市委、市政府和枣庄市公安局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