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二中杨守梅老师事件,铜陵周安员老师事件引发了人们对老师该不该有“惩戒权”的争论。
一段时间以来,对于教师该不该有惩戒权的争论再次热门起来。事情缘起两个教育事件:其一是五莲二中杨守梅老师因为用课本抽打了两个逃课的学生而被处于扣发全年绩效工资,责令学校解聘,列入信用黑名单等严厉处罚。任何一个负责任的老师,对于学生逃课都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恨铁不成钢,动了手,固然不对,但是不至于如此一棍子打死。
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五莲县政府终于更正了五莲教体局错误的做法,给了万千老师一个交代。但是此事引发的讨论却没有停息,正面教育,赏识教育真的能解决当前教育的所有问题吗?在苦口婆心没有效果的情况下,老师为何不能采用一些“惩戒”措施呢?近期引发教师教育权利争论的还有一个事件,铜陵周安员老师因为采用了肢体接触制止学生打架,结果被家长层层上告,最后无奈赔偿930元检查费,气愤难消的周老师最后选择投河,用这样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教育权利。
什么样的惩戒才是适度的,被允许的?是不是只要老师对学生实施了惩戒,家长去上访,老师都必须面临处罚?如果是,那老师的教育风险太大了,尤其是一个负责任的老师。管就意味着风险,不管又师德难安。
“惩戒”和体罚不是一回事,教育不能没有惩戒,但是可以不体罚。很多人一说到“惩戒”,就必然联系到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惩戒”和“体罚”是两回事,体罚主要是指对学生身体上的惩罚,如打手心,打屁股,扇耳光等等。而惩戒则更多的是通过其他非肢体接触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惩处。比如取消游戏和参加活动的权利,罚劳动,延长学习时间,增加练习量等等。
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自觉性比较差,在正面教育效果不明显的时候采取一定的惩戒手段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让一个活蹦乱跳,在家里无拘无束的孩子遵守学校的各种制度,仅仅靠表扬能行吗?对他们为何不能采用剥夺游戏,活动的权利,延长学习时间,罚劳动,跑步等方式进行惩戒呢?让他们知道学校有学校的规矩不是什么坏事!很多国家对老师适当对学生进行体罚持积极的态度。比如新加坡,老师可以在有监督的情况下,对屡教不改的学生用戒尺打屁股(最多六下),还有日本,美国等国家,都规定老师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适当的肢体接触的手段对学生进行惩处。当然,规定得很细,在各种情况下使用何种手段都有一个执行细则。
总结语:没有哪个老师愿意去惩戒,体罚学生。我常常对我的学生说:“惩罚你们我并不快乐,想反的我很害怕,很担心,因为我怕出问题,怕被告。但是当你们屡教不改的时候,我别无选择,只能举起戒尺。”老师不想要惩戒权,也不想免责,但是职业道德告诉我们,不能放弃对孩子的惩戒,不能面对他们的错误听之任之。
我觉得不管是惩戒权还是免责权,都应该分情况来进行。老师需要惩戒权,这个权利不是说随意惩罚学生,而是有的学生的确没办法通过需要教诲来教好,需要一定的惩罚来规范他们,所以对于这种学生老师可以适当惩罚。对于免责权就更需要了,正是因为现在家长完全不允许老师责罚学生,所以老师害怕承担责任,秉承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不敢用心不敢认真的去管理学生,因为没有免责权就会意味着惩罚以后有一系列麻烦。
我觉得这句话说得很对,现在的老师都没有以前的老师有尊严。对于孩子打不得,骂不得。一不小心就是体罚学生了。
我觉得有一定道理。现在很多父母对孩子都比较疼爱。孩子稍微受一点委屈,就会找学校麻烦。这方面确实需要父母和老师之间形成更好的理解和沟通。
我个人认为,老师的惩戒权中不应该包括对孩子个人人身的辱骂,殴打。这样的不是教育,更不能培养一个好学生。老师应该对学生耐心的教育,而不是粗暴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