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未全愈,无法正常上班班,请病假单位不同意,要算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2024-12-04 15: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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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员工为办理病假手续继续缺勤,企业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果员工继续提交医院证明,企业可以按照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从而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者换上职业病的,此时单位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其一定期限的医疗期用来治疗。用人单位有权与医疗期满但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程序上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或发给一个月的代通金。所以,需要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第一天应当到单位报到上班,因为只有这样单位才能知道劳动者能否从事原工作、以决定是否对其调整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的第一天务必到单位报到,否则,单位可以将此视为旷工。员工如果医疗期满后仍继续请病假,企业可以不再批准,这构成了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形,企业应向员工发出回岗通知书,表明员工医疗期满未到原工作岗位报道,公司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考虑到员工身体状况,企业为员工另行安排工作岗位,限其在规定日期内到岗上班,否则视为旷工或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回答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回答3:

医院可以出具证明,不可工作,这样的话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要赔偿的。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证明,只是单方面觉得不能工作,公司会算旷工的。

回答4:

如果有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位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中心或法院进行起诉。

回答5:

要算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