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果不服

2024-11-18 1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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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或鉴定申请人在收到鉴定通知书后15天内有权时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可向同一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或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诉,当事人要按照有关的规定程序申诉自己的意见。
2、申请复议:当事人在收到鉴定通知书以后,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首先向同一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鉴定委员会有权对复议理由进行审定,如认为复议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复议条件可以拒绝进行复议。当事人申请复议,应按规定提交复议申请书和补充有关的物证或材料。复议申请具有正当的理由。
3、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通知书以后,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的复议申请被拒绝后可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申请重新鉴定同样也要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一般情况下,上一级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请求,除非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明显不合理,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
4、复议和重新鉴定的条件:申请复议和重新鉴定,应该符合下列条件才有可能被接受:
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一定的理由和依据。
②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
③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或定性、定级明显欠准确,当事人有异议。
④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当事人有异议或司法部门提出要求。
⑤司法机关认为鉴定结论举证有困难时,可要求复议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