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是否与其他债权人分配保全的财产,需要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1、被执行人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以直接处分该财产,以获得清偿,已经获得清偿的,合法有效。但如果在财产执行过程中,有其他债权人同样获得生效判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对未实际处置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如符合破产条件,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按财产保全的先后顺序清偿;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按《企业破产法》的程序处理,一般按债权比例分配。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申请了财产保全以后,在法院强制执行该财务实现债权的时候,申请人可以优先受偿,剩下的部分由未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债权人按照持有债权比例分割。
债权是平等的,即便你申请财产保全,并不能因此就保全的财产优先受偿。
不是 先到先得。后保全的,在你清偿后剩余的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