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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劳工法例
疾病津贴 有薪病假的累积方法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在初受雇的十二个月内每服务满1个月,便可累积二天有薪病假;
之後每服务1个月可累积四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积至一百二十天。
领取疾病津贴的资格 雇员领取疾病津贴须符合以下资格:
1‧病假不少於连续四天(除怀孕雇员因产前检查、产後治疗或小产而缺勤,
在这些情况下,如符合下述的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贴);
2‧雇员能够出示适当的医生证明书 ( 请参考第二十页的「有薪病假的类别」) ;
3‧雇员己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 ( 见上文第一段 )。
雇员在下列情况不可享有疾病津贴;
‧如雇主办有经卫生署署长认可的医疗计划,雇员无合理解释,
拒绝接受医疗计划下的公司医生诊治或不听从该等医生的指导;
‧病假适逢有薪定假日而雇员可享有该假日薪酬;或雇员因工受伤,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可获得补偿。
疾病津贴
疾病津贴应相等於雇员在病假日期间本应赚取正常工资的五分之四。
按件计薪或日薪每日不同的雇员,在计算疾病津贴时,
须参考雇员赚取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即雇员在病假首日前或截至该日止,
为期不少於二十八天及不多於三十一天的完整工资期内,每日工作平均所赚取的工资。
疾病油贴应在正常发薪日支付给雇员。
有薪病假的类别
有薪病假可分为第一类及第二类。第一类病假最多可累积三十六天,
三十六天以外的病假应拨入第二类,第二类病假可累积八十四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