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病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

2025-04-02 21:27:12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网页链接

香港劳工法例

疾病津贴    有薪病假的累积方法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在初受雇的十二个月内每服务满1个月,便可累积二天有薪病假;

之後每服务1个月可累积四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积至一百二十天。    

领取疾病津贴的资格   雇员领取疾病津贴须符合以下资格:    

1‧病假不少於连续四天(除怀孕雇员因产前检查、产後治疗或小产而缺勤,

在这些情况下,如符合下述的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贴);

2‧雇员能够出示适当的医生证明书 ( 请参考第二十页的「有薪病假的类别」) ;    

3‧雇员己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 ( 见上文第一段 )。    

雇员在下列情况不可享有疾病津贴;    

‧如雇主办有经卫生署署长认可的医疗计划,雇员无合理解释,

拒绝接受医疗计划下的公司医生诊治或不听从该等医生的指导;    

‧病假适逢有薪定假日而雇员可享有该假日薪酬;或雇员因工受伤,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可获得补偿。    

疾病津贴    

疾病津贴应相等於雇员在病假日期间本应赚取正常工资的五分之四。    

按件计薪或日薪每日不同的雇员,在计算疾病津贴时,

须参考雇员赚取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即雇员在病假首日前或截至该日止,

为期不少於二十八天及不多於三十一天的完整工资期内,每日工作平均所赚取的工资。    

疾病油贴应在正常发薪日支付给雇员。    

有薪病假的类别    

有薪病假可分为第一类及第二类。第一类病假最多可累积三十六天,

三十六天以外的病假应拨入第二类,第二类病假可累积八十四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