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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03: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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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瑞士社会保障体系经过100多年,特别是二战后的不断修改、补充、完善,现已涵盖所有人员,涉及养老、遗属、残疾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等三个主要门类,成为瑞士社会的稳定器。特别是瑞士的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建立在国家、集体、个人三立柱之上,监督机制健全,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一、三根支柱
  1995年瑞士社会保障的开支约为850亿瑞郎,约占瑞士当年生产总值的23.7%。而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第一支柱)又占了开支的近一半。瑞士的养老金建立在三根支柱之上。
  l、第一根支柱:国家的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用于保障最低生活水平,是强制性的,它不仅保证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还对遗属和残疾人员提供抚恤金。被保险对象为所有常住居民,目前人数为700万人,年支出约为250亿瑞郎。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法规定:年满17岁的从业人员和年满20岁的非从业人员必须投保。国家保险机构收取占工资10.5%的保险费,其中雇主和雇员各出一半。独立经营者缴纳其收入的5.116%至9.5%。年收入10100瑞郎以下者每年只需缴纳390瑞郎。高收入者缴纳无上限。外籍人自愿参加,缴纳的比例是收入的9.8%,至少五年,而且是在原居住地没有社会保险合同的。年满62岁的妇女和年满65岁的男子均可领取养老金。目前最低为每年 11940瑞郎,最高为23880瑞郎。提前一年退休者养老金扣除6.8%,也可推迟 l年退休,但领取的养老金比例则相应提高。寡妇除得自己的一份养老金外,还可领取已故丈夫养老金的60%。丧失父母的未成年子女可领取相当于父母养老金的40%的抚恤金。残疾人领取的抚恤金等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养老金根据工资增长和通货膨胀指数每两年调整一次。
  2、第二根支柱:企业职业保险,也是强制性的,旨在保证一般的生活水平。目前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加起来为工资替代率的60%。目前从事企业职业保险的有 l万个基金会,分属不同的商业保险公司管辖,参加此项保险的有近30万家企业,从业人员300万人。1985年企业养老、遗属、残疾保险法生效,其中规定:年满17岁的从业人员参加死亡和残疾保险,年满24岁才参加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因年龄而异,分别占其工资的7%(男25?4岁,女25?1岁)、10%(男35?4岁,女32?1岁)、15%(男45?4岁,女42?1岁)和18%(男55?5岁,女53?2岁)。在法定的职业保险限额内雇主缴纳的与雇员同样多。目前投保的年收入范围23880瑞郎至71640瑞郎之间(扣除第一支柱投保工资的23880瑞郎,实际投保最高工资为47760瑞郎)。年收入低于23880瑞郎者不必投保,年收入超过71640瑞郊的部分可自愿投保,但雇主不必为此部分付保险费。另外投保人还要缴纳占其工资3?%额外风险保险基金。第二支柱与第一支柱的纳税方式不同,采用的是资本储存积累模式。投保人每年领取的养老金占其累积资本的7.2%。7.2%相当于妇女投保工资的34.5%,男子为36%。投保人死亡后其资本积累归基金会,其子女不能继承。高龄老人一直可以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额外风险保险基金主要用于遗属和残疾保险,其1%作为专用储备用于年龄偏大的群体,其0.06%用于保证基金会免于破产。
  3、第三根支柱:为各种形式的个人储蓄和保险,作为对第一和第二支柱的补充,满足个人的特殊需要。特别适用于不工作和中高收入的人。又分受约束保险和自由保险两种。前者只对从业者开放,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在银行开户,可享受税收优惠(目前最高额每年为5587瑞郎),但只能到退休时或退休前五年支取。自由保险一般不享受税收优惠,但支取也不受限制,只有在投保寿险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养老金的监管:
  瑞士国家、企业和个人养老基金数额高达几千亿瑞郎,如何保证这笔资金保值、升值,到时能发放养老金,不仅对养老金的管理,而且对养老金管理的监督提出了严峻的课题。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给予投保人以特殊的保护,瑞士有以下几种监督机制:
  1、立法完备:除联邦宪法34条对社会保障做了明确规定外,还有专门立法,如关于职业老年人、遗属及残疾人员养老金联邦计划法、关于雇员养老基金会的监督和注册联邦法、关于瑞士强制性职业福利立法等等。法律规定,保险监管机构能够对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活动进行干预,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分营,禁止保险公司直接从事银行和股票业务等。
  2、监督机制健全:瑞士有30个监督机构,4个联邦一级的,26个州各有一个。第一支柱由联邦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督,第二支柱由联邦和州机构共同监管,第三支柱由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管辖。雇员养老基金会每年必须向监管机构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每隔三五年还要提交养老金专家的审计报告等。此外,雇主、雇员方面派代表监督基金会。
  3、保险公司内部设立调查处,接受投保人的申诉、监督保险公司下属基金会业务的运作。
  4、风险保险基金:用保险费收入的0.06%设立风险保险基金,以便为破产的养老基金会支付养老金,替交不起保险费的企业缴纳保险费。
  三、调整趋势:
  随着瑞士人口出生率的降低和平均寿命的延长,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越来越多,已由1990年的13.5万上升到1995年的18.5万,增加了35%。预计,从业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将由1995年的4.2:1提高到2030年的2.5:1。1997年瑞士国家养老金首次出现了亏空6亿瑞郎,预计2010年亏空将高达140亿瑞郎。实践证明,传统的社会福利模式虽曾有过历史贡献,但已显露出诸多弊端,因此瑞士政府下决心对其进行调整和改革。总的调整方向是改变过去国家大包大揽的做法,提倡个人责任和积极性,通过修订法律鼓励和引导社会保障私营化。目前调整措施主要有:
  l、限制第一支柱,鼓励第二、三支柱的发展。瑞士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二战后经济大发展时期逐步完善的,那时运作良好。但随着连续六年的经济停滞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瑞士养老金已入不敷出。政府维持目前养老金的运转已很困难,更难扩大了。因此政府打算维持目前的第一支柱的水平,扩大第二支柱的覆盖面,使每个从业者,特别是部分工作时间的劳动者都能享受。以税收优惠鼓励无业者参加第三支柱,储蓄防老。
  2、开源节流。具体办法是提高增值税比例。1999年1月1日起,瑞士已提高1%的增值税,到2003年拟再提高1.5%的增值税,弥补养老金的亏空。在增收的同时,政府还提出将目前按通膨率每两年调整一次养老金改为每三年调整一次。
  3、提高妇女退休年龄,采用灵活的退休年龄制度。目前瑞士退休年龄为男65岁,女62岁。到2005年把妇女退休年龄逐步提高到64岁,并酝酿进一步提高到65岁。同时也允许提前退休,但退休金会打折扣,也可以推迟 l?年退休,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则相应提高。鼓励有专长的退休者到咨询机构任职。
  4、鼓励用第二根支柱积累的资金买房。瑞士目前自有房率只有30%,远低于德国和法国。为了鼓励私人购房,瑞士1993年出台了有关法律。其中规定,年龄小于50岁的在业者可使用第二支柱的全部资金购买自用房,超过50岁者买房则只能动用第二支柱的一半资金。房屋可由子女继承,无子女者去世后将房屋交回基金公司。房屋不能随意买卖,其出售的增值部分与基金会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