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出庭,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处理:
1.被告是必须到庭的,例离婚案件的被告,其不出庭,可拘传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
2.并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可作缺席判决处理,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不到庭的法律后果需要根据被告不出庭的具体原因来分析:1、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判决;2、如果法院没有依法将开庭通知送达被告,导致被告没有出庭的,则应该由法院按规定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1、如果原告提供的事实、证据真实有效合法,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也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2、如果被告不还钱的话,可以在被告收到支付令的15天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扩展资料:
证明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这种不作为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以对该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拘传其到庭作证。这里所谓“必须到庭作证”是指证人不到庭陈述作证,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这一规定本意是强调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但它忽视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类型的区别,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对于必须到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不管不问,不必对该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理应由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职责推卸给当事人,
由当事人想方设法(当然,当事人有时会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让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无法让证人出庭作证,则由他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二,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只能导致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不会给该证人带来任何不利后果,这就进一步使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规定失去强制性。
再次,法律应规定证人有陈述义务和具结义务。陈述义务是证人在庭上提供证言的义务,证人出庭就是要他陈述作证,证人虽出庭,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言,应视同拒不出庭作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证人不但有陈述义务,而且有真实陈述义务。
为增强证人作证的责任心,从心理上、思想上促使其如实陈述,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人以外,所有证人出庭作证时都应口头具结,具结的内容为:“我保证如实陈述所知道的事实,不伪造,不隐瞒,不夸张,如有违背,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证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书面证言时,亦应附书面具结书。第四,法律应规定证人可以不到庭作证的例外情形。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证人固然应当出庭陈述作证,但是,如果因证人身体状况、居住地等因素不宜或无强制证人到庭进行口头作证之必要的,证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词而不出庭作证。
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的立法大多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规定,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4条规定了传闻证据的例外以及陈述者不到庭作证的例外情形;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305条等条款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允许证人不出庭出作。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在下列情形之下,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而不到庭陈述作证。
1 、证人的陈述是以书面文件或其他资料为内容,而适合于以书面作证的;
2、证人身患疾病不宜或不能到庭作证的;
3 、证人居住地与审理案件的法院相距遥远,不宜到庭作证的;
4、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我国台湾地区今年2月9日公布的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5项规定:“证人所在与法院间有声音及影像相互传送之科技设备而得直接讯问,并经法院认为适当者,得以该设备讯问之。”
在中国大陆,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借鉴台湾的做法,允许证人不出庭而通过音像传输设备陈述作证,通过这些设备对他进行询问,对其证言进行质证。法律应当规定,对于证人不出庭而提交书面证言的,法院如果认为其书面陈述不明了而需要加以说明的,
或者当事人申请对证人加以发问的,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通知证人到庭作证,法院也可以会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证人所在地进行询问,由书记员进行记录,并可以录音或录像。也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询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强制证人出庭
1、如果原告提供的事实、证据真实有效合法,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也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2、如果被告不还钱的话,可以在被告收到支付令的15天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可在查明事实后缺席判决,如果由于被告缺席,导致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未能举证和质证,那么被告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如果被告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没有具体期限规定。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于被告不到庭的情况: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 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