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零售化妆品是用于个人消费的,不是企业正常业务经营需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