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时间:2006-3-9 22:42:0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住宅建设发展迅速,城市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条件有了明显的提高和改善。但是,由于我省城市人口比重大,历史欠帐多,部分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难还没有从根本得到解决。全省至今还有62万户缺房户,特别是13.3万户、49.2万人仍居住在房屋结构简单、设施简陋、阴暗窄小的棚户区里,这些棚户区的房屋大多已年久失修,成了危房险房。为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加快安居工程建设和到本实际末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明确任务。 城市棚户区改造是一项体现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凝聚力工程,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建设文明城市的需要,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各地要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 充分认识完成这一任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进行棚户区改造,确保在本世纪末基本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加大房改力度,千方百计筹集改造建设资金。各地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充分利用好国家“安居工程”贷款。对改造棚户新建的住宅,要实行新房新制度,取消无偿分配住房,个人按房改政策出资,单位适当补贴。商业银行对城市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要给予倾斜。
三、政策扶持,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各地对棚户区改造要提供优惠扶持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一律实行行政划拨;可减免有关收费并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照顾,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政策执行;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中小学教师集资建房费和商业网点费;拆迁还建部分免收水、电、气、暖增容费;经省建设厅和人防办批准,还可减免人防工程结建费;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可实行购建非;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可实行购建房抵押贷款,一次性付款30%,20年内付清银行贷款的本息。
四、统筹规划, 搞好棚户区改造的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要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则、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要按照城市规则和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给水排水、暖气煤气、通讯交通、文教医疗、商饮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工艺设施的配套建设,使其与住宅工程同步规则、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本着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采取多种改造建设方式和拆迁安置方式加快棚户区改造渐渐社。1、在棚户区建设“安居工程”,利用“安居工程”贷款进行改造建设。2、组织企事业单位在棚户区进行组织企事业单在棚户区进行集资合作建房.3、组织开发企业在棚户区进行保本微利开发,建设回迁房和部分商品房,动迁居民按房改成本代购买住房。4、在城市规划区内欲政府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易地提供地块,建设安置棚户区居民住宅,原腾空地块的利益(含土地收益和减免有关税费收益)全部用于补贴建设安置动迁户住房,动迁居民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住宅,房改成本价与住宅建设成本价的差额部分原则上由动迁居民单位负担。5、政府通过好差地块搭配方式组织开发企业进行改造建设,建设资金由开发企业自行平衡,动迁居民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棚户区改造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副省长赵新良任组长,省建设厅厅长赵俊林、省计委副主任张鹤龄、省煤炭局局长苑振铎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安居工程、矿工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各市政府要明确一位主要领导同志主抓这项工作,将其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并建立责任制,以确保棚户区改造建设扎实推进。各级建设部门要尽快制定棚户区改造方案, 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计划、财政、土地、金融、税务、物价、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积极配合、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另外你的其他问题应咨询当地房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