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没有尽到观察过往电动车的注意义务,主观上负有过错。此时,交警部门对责任划分很可能认定机动车全责,电动车无责。
关于开门的人和司机的责任划分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需要分析开门的人与司机的各自的过错。
如果开门的人没有注意观察过往电动车,负有过错,而司机也没有尽到提醒开门人注意观察的义务,也负有过错,但相对来说,开门的人的过错比司机的过错要大,开门人要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兄弟 你这个最后是怎么认定责任的?我跟你一样,4月1日刚刚发生这样的事情,电动车直接撞上去----
好好协商解决吧,也不是多大的事。认真说应该是你大部分责任,他小部分责任。你的责任在没观察就开车门,没确认安全。他的责任在没刹住车。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