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我知道你说的是什么事情,遇到这样的事情,我看,在交通事故科不可能可以解决好了,这事明摆着,交通事故科是在耍赖,根本就不管事,还有可能挣对方给的黑钱或者对方找人和他们说好了,管你多要些钱,这是可以肯定的事情。我在交通事故科工作过,遇到过这样的事情。现在交通事故科评定事故双方的责任了吗?给责任认定书了吗?如果评定责任了,没有责任认定书,你去管他们要,到事故发生地的当地法院民事诉讼起诉解决,像你说的这种小事故,我估计法院会调解解决的,不会开庭审理。到时候我就不信对方还不出院解决事情,他们在厉害比法律还厉害嘛!那是不可能的事情,他们还有一种和交警的关系,就是交警遇到耍赖的了,他们解决不好,故意拖延时间,也有这样的事情,朋友,我就不说别的了,你最好按照我说的办法去解决事情,如果不去法院解决,那要拖延到什么时候啊!很长很长的。对了,以后你去事故科停车场提车的时候不要给他们停车费,现在法律规定是不准收取事故车停车费的,告诉你吧!我在交通事故科工作的时候,就是事故科开救援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追问:
不缴费,不放车,无奈交了,又该怎么办呢?
追答:
拿着上述的法条及相关收据发票,向上级公安机关管理部分提起行政复议。
追问:
当初停车场说啥都不给任何凭证,怎么办。急急急!谢谢
追答:
那就拉着电视台先去工商局,投诉停车场非法经营收黑钱。然后,和电视台工商局一起去停车场,要求其提供收据或者发票。拿到收据和发票后,当场电视曝光或者去上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行政复议。
追问:
我是自己开车到停车场的,要收拖车费,当时问的他们没话说,又说他们人坐车上带着来的。他们这样说有依据吗?谢谢
追答:
没有任何依据。你认真专业了,他们就头晕了。赶紧去办吧!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