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外购非自产货物出口,需要分情况处理。
1、情况一:一般生产企业,外购货物直接出口,如果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5号所要求的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可以按免抵退进行退税;对于不符合视同自产的,按免税处理;
2、情况二:列明生产企业,外购的货物直接出口可以享受免抵退税,列明生产企业范围可以参考财税[2012]39号附件5。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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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外购非自生产货物直接出口,需要分情况看待:
对于列明生产企业,其外购的货物直接出口都可以享受免抵退退税,列明生产企业参见财税201239号附件5
对于非列名生产企业即一般性生产企业,外购货物直接出口的,如果符合财税2012 39号附件4及国税公告201365号所要求的视同自产条件的,可以按免抵退进行退税;对于不符合视同自产的,按免税处理。
由于生产企业的免抵退办法退税是以出口货物FOB乘退税率计算的,并与留抵税额进行比较,按金额小的退税,所以生产企业外购货物是否必须取得专用发票并未明确规定,只要进项充足就可以退税。但是对未取得采购发票的需要注意:根据国税公告2013 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符合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企业需要把相关资料如报关单、出口发票、直接购进货物出口的进货凭证装订成册留存备查,根据这一条可以得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的,不能免税。生产企业外购直接出口未取得发票的,是否能享受退税或免税,需要看各地税局的规定。
对于列明生产企业,其外购的货物直接出口都可以享受免抵退退税,列明生产企业参见财税2012 39号附件5;
对于非列明生产企业即一般性生产企业,外购货物直接出口的,如果符合财税2012 39号附件4及国税公告2012 65号所要求的视同自产条件的,可以按免抵退进行退税;对于不符合视同自产的,按免税处理。
拓展资料:
1.外部采购顾名思义就是自己不进行生产加工,从外部直接买过来。目的是节省成本。好处是不用花时间、精力和大量财力投入到新的领域,投资风险小。高峰时,可以解决产能问题。坏处是在质量和交付期上受制于外部供应商。中间流程不建议外部采购,会影响物流的连续性,也可能泄漏技术。一般来说,非核心技术和流程的小的分支可以外部采购。
2.退税是指因某种原因,税务机关将已征税款按规定程序,退给原纳税人。主要包括: (1)由于工作差错而发生的多征。(2) 政策性退税。因税收政策变动。(3) 由于其他原因的退税。退税程序: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2018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为企业减负、保持外贸稳定增长。
3.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