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十二条 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待岗在一个工资支孝扒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巧桐昌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当轮陆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对此没有统一规定,只要给社保缴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