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相同或者商标近似怎样具体判断
1、文字商标的文字相同,但读音和含义不同,两商标应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民乐需MINLE”商标和“民乐MINYUE”商标应属于近似商标。
2、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字形相近的,两商标一般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松本”商标和“松木”商标,“松本”商标和“松术”商标,“天堂伞”商标和“夫堂伞”商标,“目丰”商标和“白丰”商标等都应属相近似商标。另外,有人以一种字体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而在商品上却使用另外一种字体的,认定时应以实际使用的字体为准。例如,某人以“康帅传”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后在商品上使用的是“康帅传”(繁体),显然该商标与“康师傅”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
3、两文字商标仅进行简繁体字互换的,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例“科龙”(繁体)商标和“科龙”商标,应属相近似商标。
4、两文字商标仅进行异体字互换的,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例如,“旅游”商标和“旅”商标,应属相近似商标。
5、两中文商标互为逆序排列,且无确定识别方向的,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中国文字有从左向右读,也就从石向在读的习惯,所以除非借助其他的因素可以确定识读的方向,逆序排列的商标应认定为相近似的商标。例如,“科龙”商标和“龙科”商标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但“科龙十KELONG”商标和“龙科十LOEGKE”商标则不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因为商标的拼音己确定两商标的识读方向,使得两商标不会产生误认的可能。
6、两商标属同种文字,且含义相同,指向同一事物的,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这里考虑的主要是音、形、义三要素中的义这一要素。例如,“单车”和“自行车”两商标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
7、一种文字的商标以另外一种文字来表述,但两者含义?有改变的,两商标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例如,英文“CROWN”商标和中文“皇冠”商标,“”555“商标和”五五五“商标都应属于相近似商标。
8、读音相同或相近,且字形相近的商标,就认定为相近似商标。例如,“娃娃”商标和“娃娃”商标属相近似商标。但如果两商标字形相去较远,即使读音相同或相近,一般也不认定为近似商标。
9、在原商标中增加、改变或删除若干文字,如增加、改变或删除的文字是一些副词、虚词,且增加、改变或删除这些文字后,并?有改变原商标含义的,两商标属相近似商标。或者所增加、改变或删除的文字是本商品或服务领域的通用名词,增加、改变或删除这些文字后,也?有改变原商标含义的,两商标属相近似商标。例如,“老虎”商标和“小老虎”商标,“惠康”商标和“惠而康”商标,“科龙”商标和“科龙电气”商标,“华艺”商标和“华艺灯饰”商标都应当认定为相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字母大部分相同的,如无明确含义,一般认定为相近似商标;如有明确的含义,则一般不认定为相近似的商标。
例如,如有明确的含义,‘SOVA“商标和”SONA“商标,”KAISER“商标和”KAYSER“商标;应属相近似商标,但”SONY“商标和’”SONG“商标,”TAPPLE“商标和”APLE“商标,则不应认定为相近似商标,因此”SOEG“和”APLE“都具有明确的含义,其含义分别为”歌曲“和”苹果“。
11、两图形商标,如果构图近似,风格近似,整体外观易使消费产生混淆的,应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海?图形十海洋”商标和“海燕图形十海洋”商标,两者构图近似,风格也近似,且整体不易区分,两者应认定为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