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能通协商协商通院解决
《劳部关于实行劳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199610月31)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保险待遇离退休员再聘用用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
劳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合同制度若干问题请示》复函:二、关于离退休员再聘用问题各应采取适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者业再业问题再聘用已享受养保险待遇离退休员根据劳部《关于实行劳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规定其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员与用单位应按照聘用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应按照双约定办理未约定应协商解决离退休员聘用协议解除能依据《劳》第二十八条执行
根据述规定已享受养保险待遇离退休员再聘用与用单位建立劳关系双订立劳合同订立聘用协议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