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哪可以处理违章

2024-11-08 18: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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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网上处理

缴费入口:https://he.122.gov.cn/m/login

该平台可以处理电子监控违法记录,缴纳罚款。

注意事项:

1、处理电子监控记录前要需要绑定本人的机动车及驾驶证。

2、 只能处理罚款金额为200元以下的电子监控记录。

3、 处理电子监空记录后驾驶证累记记分达12分的不允许处理。

4、 缴款罚款在线支付成功后电子监控才算处理成功。

5、缴纳罚款功能可以给绑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未缴款违法记录进行缴款。

2、APP处理

在手机应用商店搜索下载官方APP“交管12123”,注册登录后即可缴纳违章罚款。

3、网点处理

办理材料:

1、行驶证原件;

2、驾驶证原件。

办理流程:

1、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其第三联(交银行联)于开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路面执勤民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车辆扣留凭证、本人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和无驾驶证的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或发票和合格证)15日内到交警大队处罚教育室窗口接受处理。

3、机动车因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信息的,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在获知违法信息后持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前往交警大队处罚教育室窗口接受处理。

以上情形办理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保定市交警支队

总机:0312-3024241

值班电话:0312-3024241—29271

单位地址:保定市七一中路768号

扩展资料:

保定交通违章处理地点地址和电话

名称: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地址:雄州路56  
电话:(0312)5811158  

名称: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际头中队  
地址:235省道附近  

名称:定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铁西中队  
地址:铁西派出所附近  

名称: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固城公路巡警中队  
地址:107国道附近  

名称: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地址:同兴西路353  
电话:(0312)8857388  

名称:清苑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地址:建设北路202  

名称:博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博望公路巡警中队  
地址:保衡路  

名称:安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地址:233省道附近  
电话:(0312)3552222  

名称:安国市交警大队  
地址:233省道附近  

名称:阜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平阳中队  
地址:保定市阜平县  

名称:曲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地址:恒山路651  

名称:涞水县交警大队  
地址:冲之大街305号  
电话:(0312)4522221  

名称:保定市交警支队  
地址:七一中路768号  
电话:(0312)3024241  

名称:清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建设北路262  
电话:(0312)8116791  

名称:定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北河车站街鑫华食品有限公司附近  

名称: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大水大街附近  

名称:涿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地址:城西北街1号  
电话:(0312)3970222  

名称:徐水县交警大队  
地址:政通路3  

名称: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紫薇西路180  

名称:博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白沙街22 

参考资料:河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回答2:

违章扣分可以去车辆所辖车管所或交警队处理。
处理所需资料如下:
1、违章车辆行驶证原件;
2、记分人身份证原件;
3、记分人驾驶证原件;
备齐以上三种资料,由记分人本人直接去车管所或交警队服务大厅拿号排队处理即可。
提示:如果是异地违章扣分如果达到12分(比如超速50%),很多地方必须要求车主前往违章地处理,非常不便。为避免这些不必要的麻烦,请遵守交规,文明驾驶!

回答3:

保定的任一交警队都可以处理违章,请携带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去车辆属地任一交警队处理违章,然后持罚款单去银行缴纳罚款。注意:驾驶证本人需到场处理违章。

回答4:

腾运二手车那可以在南二环,保定交警队不知道干什么吃的,今天快跑完了这几个交警支队,没一个办违章的

回答5:

1、处理违章时,需要到交警队办理,办理时报出车牌号,出示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工作人员会开出违章处罚决定书,然后拿着处罚决定书15日内去指定的银行交款就可以了。15日后不缴纳就会有滞纳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公安部在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