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队伍管理,客观公正评价我院干警的司法能力、司法行为和司法业绩等基本状况,为院党组统筹规划与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供依据,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实事求是、公开公正、规范适用、注重实绩、激励促进的原则。 第三条绩效考核不溯及既往,只对本考核年度工作作出评价。上一考核年度及之前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发生的不合格事项,均不在本年度绩效考核之列。 第四条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的记分方法。公共绩效分值30分、业务绩效分值70分,关键事项绩效加(扣)分。 第五条根据司法人员职业化要求,绩效考核对象为本院在编的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共五类。借用人员、聘用人员、试用期人员,转岗、晋升、降职等特殊阶段员工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公共绩效的考核 第六条司法人员公共绩效指标包括政治素质、廉洁自律、劳动纪律和参加集体活动,共计绩效分值30分。具体分配为: (一)政治素质指标(7.5分),由政治部干部科考核提供; (二)廉洁自律指标(7.5分),由监察室考核提供; (三)劳动纪律指标(7.5分),由政治部干部科、监察室和机关党委考核提供; (四)参加集体活动指标(7.5分),由机关党委、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等组织者考核提供。 第三章法官业务绩效的考核 第七条法官(在业务部门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包括执行员)业务绩效依据执法档案。 法官(执行员)的业务绩效由各种“率”之和(分子数)、庭审质量得分和法律文书质量得分构成,共计70分。率由研究室提供,庭审质量顺序和法律文书顺序由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提供。率要求高的为正数,要求低的为负数,在计算时将负数的乘以20。审判公正、效率、效果分别计算,审判公正指标率之和乘以3,效率指标率之和和效果指标率之和分别乘以2.5,将乘后的公正、效率和效果率求和再除以考核的指标数为率的指标得分。对法官根据率得分高低从l开始排列出顺序。庭审质量得分和法律文书质量得分分别乘以1,以得分高低从l开始排出顺序。 将每名法官的率、庭审质量和法律文书质量根据得分排出的顺序数相加,以数最小为第一,依次排序后,进行最后计算,得绩效总分,标准为: 前10%为优秀,得90一100分;后5%为合格,得60一79分;其他的为良好,得80一89分;出现特殊严重问题的,评为需改进,得59分以下。 第四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业务绩效的考核 第八条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业务绩效依据执法档案。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业务绩效分数由执法情况得分、信访投诉率和重复信访率得分构成,总分分别为70分。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执法情况排列的顺序由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提供。信访投诉率和重复信访率由研究室提供。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执法情况得分,根据执法情况排列的顺序进行计算,标准为: 前10%r为优秀,得90一lOO分;后50A,为合格,得60—79分;其他的为良好,得80—89分;出现特殊严重问题的,评为需改进,得59分以下。 计算时,信访投诉率和重复信访率分别乘以20取分子作为负数和前项求和得绩效总分。 第五章司法瞀察和司法行政人员业务绩效的考核 第九条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业务绩效指标分为行政能力指标、工作态度指标和工作业绩指标。行政能力指标包括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品质等;工作态度指标包括团结、敬业、务实、创新、服从等;工作业绩指标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完成效果等,共计70分。 第十条司法警察和各行政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的绩效考核。 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评按该部门在省法院年度目标考评的名次来确定排序;出现名次并列的情况,按该部门目标考评实得分数占部门总分数的比例高低来确定排序。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评实行年度考评制。具体由宣传科提供。 第十一条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业务绩效指标、标准和考核方法等,由各部门自行制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务必达到如下比例要求: 前lO%为优秀,得90—IOO分;后5%为合格,得60—79分;其他的为良好,得80—89分;出现特殊严重问题的,评为需改进,得59分以下。 第六章领导层业务绩效的考核 第十三条主管院领导的绩效得分为分管部门所有人员的平均分;院长的绩效得分为各主管院领导的平均分。 第七章关键事项绩效的考核 第十四条关键事项加、扣分在公共绩效和业务绩效考核得分的基础上进行。关键事项加分为个 人的,个人加分;集体的,集体内全部人员分别加加分事项所得总分。 第十五条荣誉或表彰事项 (一)国家级荣誉加绩效分值10分; (二)省级荣誉加绩效分值6分; (三)市级荣誉加绩效分值4分。 上述事项由政治部宣传科考核提供。 第十六条调研、宣传事项、凋研文章发表、获奖和宣传稿件刊发、新闻媒体播报,作者或承办人按级别得应加绩效分值: (一)调研成果加分按当年省高院对各中级法院年度综合工作考评的相关加分规定执行。具体由研究室提供; (二)新闻发稿加分按当年省高院对各中级法院年度综合工作考评的相关规定中有关个人加分的规定执行,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具体由宣传科提供; (三)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及《人民法院案例选》刊发的,分别加绩效分值10分、8分、6分。具体由研究室考核提供。 上述事项,研究室工作人员的调研成果、案例,宣传科工作人员的新闻发稿按50%加分。 第十七条经验介绍、交流事项、先进典型经验等在国家级、省级、市级部门介绍或交流的,分别加绩效分值10分、6分、4分。具体由政工科、调研室及各部门考核提供。 第十八条兼职事项 担任兼职内审员、内勤,按考核情况加一lO分,按以下比例要求考核: 前lO%为优秀,得9一10分;后5%为合格,得5—6分;其他的为良好,得7—8分;出现特殊严重问题的,评为需改进,得4分以下。 内勤由办公室、政工科和研究室分别考核提供.汇 总求平均分。 第十九条不合格事项 根据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所发生的不合格事项对具体责任人予以扣除相应绩效分值: 一般不合格一项扣2分;严重不合格一项扣5分。具体由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考核提供。 第二十条否决事项 对按要求适用一票否决条款的部门或个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长期上班的,不予考评。具体由相关部门提供。 第八章绩效考核组织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由本院绩效考核委员会组织,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推进落实,各成员单位具体操作运行。 委员会主任:院长 副主任:常务副院长、政工科长 委 员:其他院班子成员 办公室主任:政工科长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九章绩效考核程序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执行季考核季通报制度。各考核部门于每季最后一个月25日进行考核,28日前将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考核办公室30日通报。 第二十三条年终由考核办对全院各部门、全体人员按序列进行排名,制发通报,将结果报相关部门运用。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 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应当在考核通报发出后3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考评办在3日内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评委员会审议。经审议确认无误的,告知申诉人;确认有误的,责成考评办复评,予以核实,并及时发布通报更正。 第十章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对集体绩效平均得分位居前两名的,记集体三等功;第三、四名的,评为先进集体。 对个人绩效得分前两名的,记个人三等功,从第三到第二十名的,评为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对被评为先进以上的个人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送出学习、培训。 第二十七条在科级干部竞争上岗时,将此前三年绩效总得分折成30分计人竞争上岗总得分。不予考核和考核结果列本序列后10%的人员,取消参加竞争上岗资格。 院党组向县委推荐科级干部时,把个人绩效情况作为一个重要依据,各序列后10%人员不推荐。 第二十八条不予考核的人员取消当年院里的绩效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基层法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院的绩效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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