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设定了居住权一词,在居住权中,我们知道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那么民法典中规定关于居住权,是可以转让和继承的吗?房屋居住权房屋所有人针对某一人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所以房屋的居住权是不能转让或者继承的。
房屋居住权房屋所有人针对某一人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所以房屋的居住权是不能转让或者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的法律地位
1、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所有权为自物权、完全物权,而居住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居住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并由其派生,这是两者最主要的联系。至于两者的区别,除了当然存在的自物权与他物权的不同点之外,两种权利在实现方式上也体现了不同的趋势和取向。居住权以他人的房屋为标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权。既然是对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价值,就必须对房屋进行物质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权是以实施对他人房屋的现实占有为实现条件的。
2、居住权与地上权的关系。
传统物权法中的地上权,在中国被有的学者称为“基地使用权”。但不论称谓如何,都可将此项权利的概念表述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由此可见,地上权与居住权同为他物权,同样只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不享有处分权,同样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实现基础的实体支配权。
3、住权与典权的关系。
所谓典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的不动产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物权形态,其他国家并无这种制度,虽然日耳曼法上的古质和日本民法上的不动产质与其极为相似,但典权与这两种权利又实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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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文律师:我于1995年购买房屋一套,因弟弟为残疾人,就让他借住在家中,协议约定弟弟只有居住权。不久前,弟弟因病离世,我准备收回弟弟所住的房屋时,他的女儿却不予腾房,并称他爸爸有这个房屋的居住权,他作为女儿要求继承居住权。请问,居住权能继承吗? 华先生华先生:目前我国法律上未明确“居住权”这一概念,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中规定离婚一方可以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居住权的取得方式学理上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①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设定,②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设定,③依法律规定取得④依法院的判决取得。居住权消灭事由一般有以下情形:①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②居住权期间届满的,③解除居住权关系的条件成就的,④居住权被撤销的,⑤住房被征收的,⑥住房灭失的,⑦居住权人死亡的。据此,我们认为,居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房屋,居住权具有时间性,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处分性。你是房屋所有权人,你基于兄弟关系,以协议的方式给予弟弟房屋的居住权,该协议是你和弟弟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由于协议没有期限,弟弟在有生之年当然获得你所属房屋的居住权,由于居住权有人身属性,权利人死亡会导致居住权消灭,你弟弟女儿要求继承居住权没有法律依据。 国文律师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是不能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