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大部分医疗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并不表示公安机关无权插手医疗纠纷。所以公安机关可以接受报案。发生医疗事故以后,有关医务人员不仅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还应当根据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然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由此可进一步说明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及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于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有权利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以及做出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立案中的调查属于一般性的调查,可以进行勘验、调查和委托鉴定。除情况紧急外,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公安机关在收到患者的报案以后,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发现医疗纠纷以后,除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可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一、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及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