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一名骑自行车的四年级男孩被大客车碾压后身亡,该男孩未满12周岁。有目击者称,男孩骑行的为黄色ofo共享单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此前,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在共享单车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也明确,12岁以下儿童严禁骑共享单车。
对于这一悲剧,上海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诗图认为, 无论是家长还是第三方,对于给予小学生驾驶单车便利的人,其完全应当预见把自行车交给一个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使用者,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及现实危害。事故中涉及的责任主体是复杂的、多方的,既包括单车的所有者,也包括提供单车的提供人、未成年人的监管者以及交通事故的肇事方、路口的施工单位等。
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建荣认为,共享单车不仅应该在注册环节不让小于12周岁的孩子注册,后续的环节也要跟上。比如给车辆配备GPS定位系统、安装智能锁。
上海市教委建议,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的日常工作中,还要将安全教育纳入对老师的评价体系中。此外,家庭中也应该把安全教育作为重要内容。
对于3月26日的这起事故,上海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诗图认为,本次事故中涉及的责任主体是复杂的、多方的,既包括单车的所有者,也包括提供单车的提供人、未成年人的监管者以及交通事故的肇事方、路口的施工单位等。
向诗图说,上海道交条例已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即使骑行人满足了法定的年龄要求,又具有一定熟练度的骑行能力,但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监护人依法必须履行监管责任,家长应努力使未成年人的行为处于其可控的条件和范围中。
“此外,如果单车平台尽到了义务,明确限定了驾驶人必须达到相应的法定授权条件后才可享有使用权,对于没有达到条件的使用者不给予使用利,那么就具有一定程度的免责理由。” 向诗图说。
此外,向诗图表示,如果小学生是从第三方手中取得该车的使用权,那么从单车使用的授权角度来讲,无论是家长还是第三人,对于给予小学生驾驶单车便利的人,其完全应当预见把自行车交给一个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使用者,一个不足12岁的未成年人,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及现实危害,对伤亡结果当然应基于其先行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
向向诗图还称,从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来看,依据道交条例,在交通环境复杂的路口,机动车当然应该礼让非机动车先行。特别是该路口处于施工状态,多处隔板隔断不便于驾驶者观察路况的情况下,机动车的驾驶员更应当审慎对待该处路口的驾驶,而驾驶司机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对事故损害结果应具有最直接的责任。
“因为多种责任主体的疏忽大意,那些看似无关紧要的小过失环环相扣,便酿成了惨剧。”向律师表示,而对于路口施工的施工方而言,其在促进城市发展的同时,应保持施工道路的安全性及可便利通行性,对于施工路段,也应尽到提醒义务,张贴相应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的车辆注意安全。
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在共享单车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12岁以下儿童严禁骑共享单车。而除了年龄,标准里也规定了身高1.45米以上的人才可以骑。
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建荣表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考虑到小孩子腿比较短,一旦遇到紧急情况,脚不能形成支撑,容易发生安全隐患。
“日前发生的事故敲响了警钟,共享单车平台对单车的锁具要加强管理。像ofo的锁具是机械密码锁,密码也是固定的,破译的难度不高。另外,ofo单车锁具和手机是分离的,这会发生一种情况,就是手机上还了车,单车却还没有上锁,这在带来骑行方便的同时也带去了一定的危险。” 郭建荣表示。
尽管多家共享单车平台均声称,新用户注册时,平台都进行了实名认证以及自动过滤掉12岁以下的用户,但郭建荣认为,共享单车平台不仅应该在注册环节不让小于12周岁的孩子注册,后续的环节也要跟上。比如企业应给车辆配备GPS定位系统、安装智能锁,这样一旦车辆出现故障,可以立即被找到并拖离,而不是留在马路上继续让用户骑行。
同时,郭建荣表示,行业协会将待共享单车标准落地后对共享单车平台加强监管,配合执法部门督促企业对共享单车进行优化设计。
上海市教委副主任贾炜表示,今年年初,市教委和交通部门就已经在中小学学生中开展过相关的安全教育,然而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马路上经常有未满12周岁的孩子在骑行。
上海市教委建议,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的日常工作中,纳入课程、纳入师资培训中,尤其是对幼儿园和小学老师的急救培训。另外,还要将安全教育纳入对老师的评价体系中,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孩子们的安全教育得到有效的实施。
除此之外,保障孩子们的安全还需要公民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来推动,比如共享单车,需要更多技术上的保障和日常的管理。同时,家庭教育也应该把安全教育作为重要内容。